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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代客委托理财方式从事非法证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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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揽客户,与不特定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以代客操盘、承诺收益、亏损分担等为诱饵,从事非法证券委托理财。 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公开招揽客户,与不特定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以代客操盘、承诺收益、亏损分担等为诱饵,从事非法证券委托理财。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传播途径为利用门户网站、财经网站、论坛、股吧、博客、微博、QQ、MSN等新媒体作为营销平台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或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播出或刊载广告,公开招揽客户及委托理财。 案例一:高额收益诱惑 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的投资者张某进入证券市场的时间不长,总觉得自己对股票的买卖时机把握得不好,近期更是连续亏损,心情郁闷。一日,在浏览某财经网站论坛时,无意中发现某投资公司推出专门针对新手的“保姆式委托理财服务”,投资者只需签订“理财协议”,并将资金交给投资公司,无需自己管理,即可享受高额的固定年收益。   张某在高额收益的诱惑下,与该投资公司签订了“理财协议”,并将20万汇入该公司指定账户。一年来,张某每月均收到投资公司关于理财收益情况的信息。当张某认为收益达到预期,并决定收回投资款及收益时,却无法联系上该投资公司。经查证,该投资公司提供的所谓“保姆式理财服务”纯属子虚乌有,每月账单信息均系编造,20万投资款已被该投资公司全部卷走。 案例二:以代客操盘的名义骗取客户资金。 刘某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广州某投资有限公司,询问刘某的炒股情况,刘某说自己不会炒股,对方便劝刘某把钱交给他们公司代为操作,保证每月利润在50%以上,获利后三七分成,不获利不收钱。刘某有点心动,于是拿出5000元汇到指定账户。没过几天,刘某就收到该公司传真过来的对账单,说刘某的5000元已经赚了2000元,并称如果刘某汇的钱多一些的话,赚的利润会更高。欣喜之下,刘某又汇了3万元。没过几天,刘某又收到一份对账单,显示刘某账上已有6万元。该机构定期给刘某传真对账单,获利最高的时候,刘某账上股票市值已有20万元。刘某心想股市有风险,已经赚够了,不如兑现,于是要求该机构将股票卖出后将现金退回给他。但该机构每次都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干脆不接刘某的电话。最后刘某只得到监管部门投诉,才知这家机构根本不具备证券经营相关资质,其提供给刘某的对账单也是伪造的,其行为已构成诈骗。 案例三:以约定盈利分成的方式从事代客操盘。 投资者吴某接到某投资管理公司的电话,称公司是专门从事股票研究的机构,现在推出一种新的理财产品,无需缴纳会员费,只需将自己的证券账户号码及交易密码告诉业务员,由公司组织专家团队为其操作,公司保证客户资金安全,且保证客户至少不会“赔本”。随后该公司给吴某发来合同样本。吴某想反正也没交服务费,银行密码在自己手中,资金也很安全,于是决定试一下。但是,在随后的操作过程中,吴某的股票账户并没有像公司宣称的那样出现迅速升值,而是在短短一周内已亏损严重。吴某恍然大悟,赶紧终止合作并将情况反映到监管部门。经查,该公司未经证监会批准,以约定盈利分成的方式代客理财,非法从事证券经营活动,最终被依法取缔。 手法分析: 不法分子往往以“承诺收益”、“利润分成”、“无需缴纳会员费”、“坐庄操盘”等形式吸引投资者参与委托理财,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一些不明真相的投资者会与不法分子签订所谓的“委托理财协议”。这些非法公司在收到投资者的汇款后,就变更公司名称或电话号码,消失的无影无踪。导致投资者遭受财产损失。 投资者风险提示: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合法的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不得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进行股票投资。目前,不法分子利用一些投资者缺少证券投资知识,对法规不了解等特点,冒充所谓的专业机构或人员,以“高额收益”、“利润分成”“稳赚不赔”等方式诱骗投资者将资金全权委托给他们,骗取投资者财产。投资者一定要高度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并遭受经济损失。 监管部门提醒:委托不得超出法律规定范围,投资者应拒绝接受全权委托。“约定利润分成”的方式属于违法违规证券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要自觉远离此类违法证券活动。 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的救济途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构成犯罪,被害人应当通过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追赃程序追偿;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参考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三、《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