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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适当性管理办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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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建立统一的适当性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的基本分类、产品分级底线标准、规范经营机构义务、强化监管与自律要求 对中小投资者而言 中小投资者在信息获取、产品风险认知与风险承受能力方面处于弱势,《办法》要求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相关义务,禁止将产品销售给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禁止不适当匹配行为,有助于帮助投资者识别风险,减少超出其承受能力风险的损害。 对经营机构而言 通过执行了解评估投资者和产品、匹配销售、加强内部管理等适当性安排,能够促使经营机构规范自身行为,有效管理风险,优化投资服务,提高差异化竞争能力,有助于证券期货行业的健康发展。

《办法》的主要内容

1、形成了依据多维护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体系,解决了投资者分类无统一标准、无底线要求和分类职责不明确等问题。 2、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建立了监管部门确立底线要求、行业协会制定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经营机构具体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的产品分级体系。 3、规定了经营机构从了解投资者到纠纷处理等各个环节应当履行的适当性义务,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突出了适当性义务规定的可操作性,细化其具体内容,方式和程序。 4、突出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 5、强化了监管职责与法律责任。

“卖者有责”的原则

1、《办法》规定了经营机构的义务,要求经营机构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发挥自身专业水平和信息优势。 2、经营机构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买者自负”的原则

1、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和保证。 2、投资者应在了解产品或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判断,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的相关义务要求

1、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2、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投资者信息发生重要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以便经营机构判断是否需要调整分类或匹配意见。

投资者基本分类

《办法》根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投资标的、风险偏好等因素,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两类,经营机构在两类之下还可以细化分类,目的是要求经营机构根据投资者需求及证券期货产品或服务风险程度的不同,向不同类别的投资者推荐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并履行差异化的适当性义务。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

1、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可能导致其投资风险的信息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2、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 3、禁止向投资者就不确定式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4、禁止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5、禁止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6、向普通投资者进行现场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非现场方式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 7、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8、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需履行规定的程序,经营机构应当谨慎评估,警示风险。

投资者能否购买超过其风险等级的产品

1、对于主动要求购买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产品的投资者,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并进行书面风险警示后,若投资者仍坚持购买,可以向其销售。 2、禁止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