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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假收益承诺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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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专业人员或专家免费荐股为诱饵,招揽会员或客户,诈取会员费、咨询费或服务费。 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假冒合法机构名义并以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或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活动,收取会员费、咨询费或服务费等。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传播途径为通过设立非法网站,并且通过电话营销等营销手段与投资者取得联系。 案例一:陕西查处一家非法期货经营机构 陕西证监局接到线索举报,称位于西安市土门丰登南路的一家机构非法从事期货活动,打着“股指期货俱乐部”的名义,沿街散发宣传单公开招揽客户,并用“数十倍暴利”、“简单、无门槛”、“免费提供数百万账户资金”、“3分钟保学会、老少皆宜”等口号夸大宣传,诱使投资者上当受骗。 陕西证监局经过实地暗访调查,该机构以“学员培训”等方式,向投资者出借其控制的股指期货交易账户,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股指期货交易,同时收取每手300元固定手续费;该机构未进行工商登记,也未取得证监会业务资格批准,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涉嫌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陕西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依法对其进行了现场查处,责令当事人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查扣了营业用电脑、收款票据凭证及相关资料。下一步,陕西省工商管理部门将按程序对无照经营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案例二:假借发售原始股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 殷某某等人通过贵州全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等名义,以投资股权项目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吸收资金,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2014年12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殷某某等多人均被判刑。 2011年5月,殷某某未经批准,以美国全通控股集团在塔吉克斯坦成立塔吉克斯坦开放式股份有限公司、向全球发售原始股为名,以投资入股、发售虚假股票、支付高额利息等方式,非法向江阴地区的老百姓吸收资金。该公司承诺,凡是购买原始股的认购者,可在公司上市后享受股东权利(股金成倍增加,可抛出变现),若该公司一年后未能上市,会以120%的额度回购原始股。公司还承诺会按照购股金额每个月给认购者4%的利息(利息是以美元计算的)和2%的产品。除上述固定收益后,公司还会在认购者的账户中赠送一定比例的电子股,封闭期满后可在网站上买卖。殷某某该项目共发展投资人86名,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78万余元。2011年11月,殷某某等人成立贵州全通江阴分公司,以投资贵州凤岗和新疆温泉房地产、旅游业等项目,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非法吸取资金860万元。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殷某某等人还以认购香港亚美联合交易所的内部股票等为名,非法吸收存款339万余元。 2012年7月,贵州全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被公安机关查处,2014年1月被检察院提起公诉,2014年12月,殷某某等人被判处6个月到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三:重庆某电子商务公司实施诈骗案 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重庆某电子商务公司通过QQ等方式在网上招揽客户,利用四川某公司设立的集中交易平台,诱骗投资者参与所谓的白银现货交易。投资者上当后,重庆某电子商务公司再次谎称能提供专业指导,骗取投资者账号密码,擅自操作投资者账户,通过不断刷单赚取投资者高额交易手续费、仓席费等费用;同时,该公司与四川某公司共谋合作,操控集中交易平台,与客户对赌,侵占客户资产。 2014年7月,受害人向重庆市公安机关报案。经重庆市公安机关侦查,该重庆某电子商务公司和四川某公司共非法获利1200多万元,涉案的受害投资者达300多人。 案例四:80后小伙化身“大师”荐股终落网 62岁的李大妈在广东打工,2013年12月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自称是博鑫财经网的炒股专家何鸿飞老师,知道李大妈对股票感兴趣后,就大肆吹嘘自己炒股如何专业。“何老师”怂恿李大妈成为他的会员,承诺免费寄送学习资料,并且每周推荐3只好股票。在“何老师”三番五次的游说下,李大妈动心了,向“何老师”指定的个人账户汇了7800元。“何老师”推荐的三只股票,李大妈买进不久就亏损了几万元。这时,“何老师”却消失了,电话打不通,QQ好友也被删除。过了不久,又有一个“张洪林老师”通过QQ与李大妈进行联系,承诺帮李大妈挽回损失,同时要求收益五五分成。 江苏证监局接到举报后,迅速组织开展了调查工作,通过缜密细致的分析发现涉嫌非法证券活动且数额巨大,在充分核查的基础上及时将该案件线索移送了公安。公安机关在较短的时间内成功将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缉拿归案。胡某某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涉嫌非法经营罪,目前该案已进入公诉阶段。 案例六:电视广告荐股诈骗 2012年,投资者张某向某证券公司反映该公司员工“陈某”涉嫌代客理财诈骗,要求协助查明情况。根据张某描述,其看到某网站视频节目“涨停最前线”,受邀嘉宾“陈某”在节目中大肆渲染荐股业绩,并称“要想免费获取涨停股票,赶快拨打节目下方的热线电话”。张某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拨打了该热线电话,对方声称可以指导其操作股票,并向她提供了投资顾问“陈某”的姓名和执业证书编号。在“陈某”的指导下,张某股票亏损严重,随后“陈某”表示可以帮助其进行大宗交易,每月收益30-35%,因此张某分别汇款22500元、50000元至“阎某”指定账户,但一直未获得任何收益,而且股票已亏损10余万元。后来,张某与“陈某”无法取得联系,希望陈某所在证券公司能够协助查询相关信息,并赔偿损失。经核实,张某提供的陈某姓名和执业证书编号确为该证券公司员工,但该员工从未参加“涨停最前线”节目,也不认识张某,更没有任何代客理财的行为,与张某所提供的汇款凭证中的收款人也没有任何关系,系不法人员盗用其姓名和执业证书编号进行诈骗。随后该证券公司将此情况向张某进行了解释,并建议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七:专家荐股名为帮你赚钱实际为骗取会员费 62岁的李大妈在广东打工,见别人炒股赚钱自己却又不会,只有羡慕的份。2013年12月她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自称是博鑫财经网的炒股专家何鸿飞老师,并大肆吹嘘自己炒股如何专业。“何老师”怂恿李大妈成为他的会员,承诺免费寄送学习资料,并且每周推荐3只好股票。在“何老师”三番五次的游说下,李大妈动心了,向“何老师”指定的个人账户汇了7800元。 令李大妈意外的是,“何老师”推荐的三只股票,她买进不久就亏了几万元。这时“何老师”却消失了,电话打不通,QQ好友也被删除。过了不久,又有一个“张洪林老师”通过QQ与李大妈联系,承诺帮李大妈挽回损失,收益五五分成。 江苏证监局接到举报后,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公安机关迅速将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缉拿归案。原来,自称“何老师”的胡某某二十出头,曾在证券公司工作过,辞职后建立了“金牌分析师何老师”、“机构分析师张”等QQ群。胡某某一人分饰两个角色,以持牌分析师、炒股专家“何老师”和“张老师”的名义,在QQ群里讲课、荐股,一共发展了40多个会员,每人收取几千至上万元不等的会员费,并按一定比例约定炒股分红,所有款项均汇入其母亲的银行账户里,共赚取近百万元。 手法分析: 目前,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设立网站,包括冒用合法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义设立名称相同或相近的网站,使用虚构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名称设立的网站等,或者以门户网站、财经网站、论坛、股吧、博客、微博、QQ、MSN等作为营销平台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招揽客户,企图鱼目混珠,混淆视听。不法分子往往声称公司是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并刊登了各类虚假的资质证书。通常要求投资者将款项汇到个人银行账户中。 此类非法网站从事违反《证券法》规定的经营行为,以推荐股票、承诺收益为名,多半以会员制的形式进行非法活动,要求投资者支付一笔会员费,这属于以非法占用他人财产为目的的经济诈骗行为。一旦投资者上当汇款,这些所谓的专业人士和专业投资网站就会消失得无影无踪。 投资者风险提示: 非法网站多利用网络虚拟环境,假冒合法机构名义,公布虚假的专业资质证书、专业团队,利用提供涨停板股票等营销策略,引诱投资者上钩,投资者一定要高度警惕,不要轻易登录非法网站、不要与其联系、更不要轻易将所谓会员费、咨询费、服务费等汇入其指定账户,特别是个人账户。此类非法网站从事违反《证券法》规定的经营行为,以推荐股票、承诺收益为名,多半以会员制的形式进行非法证券咨询投资活动。这属于以非法占用他人财产为目的的经济诈骗行为。 投资者准备进行证券投资时,应该首先了解哪些证券公司是合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查询合法证券经营机构名录及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的网址。此外,自2012年开始,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已经定期公布非法仿冒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机构黑名单,投资者也可以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如果遇到有假冒、仿冒证券经营机构网站的情况,可以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举报。 参考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擅自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责令停止,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所得等值以下罚款。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三)规定,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